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教技字〔2008〕9号)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
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和自治区现代化建设,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获取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
第二章 立项与建设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立项申请、审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前瞻性。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较高水平,依托于自治区的资源优势,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或民族特色。注重在科学前沿进行探索和积累,有较好的科研开发基础和条件。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科研队伍;有良好的科研基础、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实验用房面积不低于1500平米)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比较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健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