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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与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把科研与新课程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使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推动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水平的提高。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一个建设期至少应开发2门以上的新课程。同时应为社会各界提供本研究领域最新科学知识的短期培训,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1-2年须主办一次全国性的大型学术会议,有条件的应积极主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主动把握研究前沿,更好的凝练基地研究方向,不断提升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水平,扩大提升学术影响,加强区内外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平台作用。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等。

  第十八条 为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重点研究基地解决问题,并随时通过工作简报和年报的形式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简报内容包括重大学术活动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科研成果报告、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提交有关部门的咨询报告等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等。重点研究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月1日前将年报由依托高校通过正式行文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一个建设周期投入基地建设经费不少于60万元,依托高校按自治区教育厅资助额的1:1配套投入。主要用于重大研究项目、开放研究课题、图书资料和组织学术会议,其中重大研究项目、开放研究课题经费应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1/6。

  依托高校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运行经费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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