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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高校可根据基地主任意见和学校实际为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重点研究基地签订聘用合同,要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落实课题和经费。

  依托高校校内、校外专职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每年分别不得少于6个月和3个月,兼职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聘任1名专职或兼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整合相关学术领域的科学研究资源,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应主动承担教育部、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内、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自治区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筹措经费设立重大研究项目和开放研究课题。重大研究项目和开放研究课题可纳入自治区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与管理,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成果,尤其要加强对社会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名称;同时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须按上述要求用英文标注。

  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成果验收、鉴定,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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