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省供销社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扶持项目,对市、县财政已安排扶持资金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重点审核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根据审核及专家论证意见确定财政扶持资金,并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市、县财政局,由各市、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下拨到各项目单位。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款文件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供销社要督促承担项目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
  (二)项目资金纳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核算,设立明细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所形成的产权归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不能因此改变现有的产权比例。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向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当地供销社要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等。
  第十二条 各市县供销社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做好项目跟踪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扶持资金管理,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并由省财政厅在年底等额扣回滞留资金,同时取消所在县(区)至少两个年度申报本项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各市县供销社要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作出分析评价,包括:对各市农村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对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竞争力,以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定期向省供销社反馈信息。对社会、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财政在以后年度将继续扶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