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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 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二) 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三) 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管理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及购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四) 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五) 商标设计与注册,名优品牌的创建与市场培育,强化网络等现代化营销手段;
  (六) 维权、法律咨询、消费维权等服务。

第四章 资金支持的条件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规定已在所在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供销社领办及与农民合办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建立了完善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管、民享"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做到民主管理、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自觉接受社员监督。
  (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四)专业合作社应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作支撑,并已经有良好的业绩、市场前景和效益预期。
  (五)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带动农户不少于2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审定和下达程序

  第六条 各市县供销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属性、承担单位、内部章程和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实现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项目支出成本、社会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带动农户个数、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六)填报《  年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申请表》(附后)
  第七条 各市县供销社应根据本地实际,择优推荐扶持项目,会同各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以正式文件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年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式二份)分别上报省供销社、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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