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流〔2006〕241号 2006年5月16日)
各市财政局、供销社: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省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全省供销社领办及与农民合办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的发展。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制定了《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 (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所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供销社领办及与农民合办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择优扶强的原则。对运作年限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专业服务,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有明确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优先予以扶持。
(二)坚持以奖代补的激励原则。建立了完善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章程,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带动农民实现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达到助农增收目标的优先予以扶持。
(三)坚持促进种、养、加、销产业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区域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能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区域经济特色,促进产业合理布局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四)坚持重点扶持的原则。合作组织成员不少于200户合作社员的规模,有经济实体或种养基地,产品有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和注册商标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