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贴息政策。省财政对彰武、黑山县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银行贷款不低于300万元的林产品加工企业,依据《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三)名牌林产品奖励项目
省财政对当年获得名牌林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1.获得"中国名牌"林产品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2.获得"地理标志"和"森林认证"林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
3.获得"辽宁名牌"林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同一产品获两种以上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品牌奖励为准,不兼得多项名牌奖励。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林地经济项目
1.各市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份前联合向省林业和省财政厅提出扶持资金申请(2008年于8月中旬前申请)。
2.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于每年3-4月份确定下达当年省对各市、县(市、区)的扶持资金(2008年于8月底前下达)。
3.各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省扶持资金额度和项目扶持范围及条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于每年省财政下达资金后的1个月时间内,逐级联合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核。
4.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省林业厅及时通知各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认真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后,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林产品加工和名牌林产品奖励项目
1.各县(市、区)林业部门于每年1月份(从2009年开始),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名牌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筛选认定,并于2月末前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市林业和财政部门上报林产品加工和名牌林产品企业奖励申请,并附每个企业申报材料(2套)如下:
(1)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林产品加工企业奖励的须提供:反映企业上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财务报表,企业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或批准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4)申报名牌产品奖励的须提供:产品标准及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获得的名牌产品证书(含地理标志及森林认证)批准文件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2.各市林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林产品加工和名牌林产品企业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后,于每年3月末前,联合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排好顺序并附上述每个企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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