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林产品加工项目
省重点扶持各县(市、区)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的木材、经济林果品、中药材、林蛙、食用菌、山野菜、野生动物养殖产品等林产品加工企业。其中:
1.各县(市、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省奖励政策;
2. 黑山、彰武县当年新增固定资资产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银行贷款不低于300万元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优先享受省贴息政策。
(三)名牌林产品奖励项目
1.凡在我省境内被国家和省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为"中国名牌"、"地理标志"、"辽宁名牌",以及被国际和国内森林认证机构认定为"森林认证"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省一次奖励政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奖励:
使用国(境)外、省外商标的;在近三年内,有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
三、财政扶持政策与资金使用管理
(一)林地经济项目
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林地经济项目给予扶持(不含大连市),激励林地经济加快发展,并依据省林业厅对各县(市、区)上年度林地经济增加值的增量、重点扶持项目的新增规模及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等核查验收结果,分别按70%、20%和10%的权重将扶持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县(市、区)。扶持对象主要是实施林地经济项目建设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人。其中:对林地经济项目典型示范大户、具有显著牵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和有关组织要给予重点扶持。
省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林地经济项目建设所需种苗购置和配水配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可采用补助和贴息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补助方式的,省补助上限标准为:板栗、杏、枣种植每亩100元;榛子、核桃种植每亩200元;红松和核桃楸果材兼用林种植每亩150元;中药材、山野菜、食用菌培植每亩300元;林蛙越冬池或孵化池及野生动物养殖圈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00元。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率为当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为1年。
(二)林产品加工项目
1.奖励政策。各县(市、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含新建和改扩建,下同)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林产品加工企业,省财政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低于2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的5%给予奖励。对大连市所属县(市、区)符合奖励条件的林产品加工企业,省财政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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