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林字[2008]29号 2008年7月31日)
各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省林业产业倍增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
发展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项目建设目标与扶持原则
(一)项目建设目标。按照省政府要求,全省2010年林业产业总产值将达到760亿元,实现增加值215亿元,年均增长26.7%。其中,林地经济和林产品加工业实现产值700亿元,实现增加值200亿元,在2007年基础上力争同比翻一番。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全省林业产业体系,使之成为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
(二)项目扶持原则。坚持注重增量、激励发展,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因地制宜、奖补结合以及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大对林地经济、林产品加工和创名牌林产品项目的扶持力度。
二、项目扶持范围与条件
(一)林地经济项目
省重点扶持各县(市、区)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林地经济项目:
1. 板栗、榛子、核桃、杏、枣等名优经济林、红松和核桃楸等果材兼用林、林下中药材、山野菜、食用菌种植等,项目建设面积不低于150亩。
2.林蛙养殖,基地面积不低于1500亩、越冬池或孵化池建设项目水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3.野猪、鹿、狐狸、貂等野生动物养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养殖规模不低于100头;山鸡养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养殖规模不低于2000只。
以上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优先扶持:以小流域综合开发方式实施且面积不低于1500亩;采用"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户"模式实施,而且带动农户不少于100户、基地面积不低于500亩;应用新技术、新品种,科技含量高、适于区域环境和全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