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行严格管理。运用工业理念进行项目管理,生产监控、卫生防疫、质量检验、档案管理、岗位责任、技术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程序
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全省推进渔业加快发展三年规划目标分解到各市情况,综合测算后确定各市分年度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项目和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的指导性计划数,于2008年8月一次性下达到市。
各市对省下达的2008年指导性计划数要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县(市、区),并于2008年8月底前将择优选定的拟需省扶持项目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预审并及时反馈预审意见,各市根据省预审意见确定2008年项目计划并批复县级执行。
2009年、2010年,各市要于每年初将当年省指导性计划数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市下达的项目计划数进行初选,形成建设项目申报书,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级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择优选定拟申报省扶持项目,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财政厅上报项目申请。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项目可按超出省指导性计划数10%申报,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可超出省指导性计划数1个申报。
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进行预审并及时反馈预审意见。各市根据省预审意见落实当年项目计划并批复县级执行。
省鼓励有条件的市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本地区渔业项目建设速度。根据每年检查验收结果,省可对年度指导性计划指标进行市际间调剂。
四、项目检查验收
每年年末前,由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级组织验收,其中,对水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市级按不超过省指导性计划数,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形成项目总结和验收报告,连同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一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复查。
五、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与使用管理
省财政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扶持方式,2008安排6000万元,2009-2010年每年7000万元,补助标准为:省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海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每个补助50万元;对验收合格的淡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每个最高补助30万元,其中每个示范单元补助5万元。同一单位跨年度不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