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财税[2008]82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精神,积极支持我省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发展,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免税政策的对象是指承担各级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储备企业办理免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l、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的计划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左上角处需加盖本企业法人公章,下同)。
2、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承储粮、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库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粮、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经费的相关文件或拨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