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税务机关局长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应在30天内完成并做出初步定性意见后提交给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20天。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或者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后,法制部门应当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报告表或报告,提交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执法过错案件调查表或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法过错行为事实;
(二)执法过错证据;
(三)执法过错定性;
(四)过错责任划分;
(五)拟处理意见;
(六)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通过评议考核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提供给法制部门进行追究。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执法过错行为的基本情况,并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可以通过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第二十三条 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结合具体情况初步排查;对认为需要调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案执法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法制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发现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表或报告,报主管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根据主管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无过错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免于追究的,制作相应决定书;
(二)对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制作追究决定书。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的,自执法过错责任人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执法过错行为能够予以纠正的,应当在制作追究决定书的同时,制作责令撤销、变更或者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