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
(四)未对欠税进行公告的;
(五)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
(七)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
(八)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
(九)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
(十)未按《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
(十一)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并可扣发当月津补贴:
(一)延期申报未按规定核定预缴税款的;
(二)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
(三)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对重号发票进行重复认证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六)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的;
(七)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税前扣除申请的;
(八)未按规定受理、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
(九)未按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的;
(十)未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的;
(十一)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的;
(十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
(十三)未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的;
(十四)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数额的。
第八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并可扣发当月津补贴,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不履行或违反规定履行职权;
(二)未按规定收集、管理纳税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录入纳税人静态和动态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五)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
(六)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八)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