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生猪养殖保险
(一)试点范围:上高县、吉安县
(二)保险标的
1、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舍饲基础生猪150头或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含);4、投保猪只的体重在20公斤以上(含);
5、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6、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生猪全部投保。
(三)保险期限:生猪分批投保的,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出栏为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一年累计出栏数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四)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头生猪的保险金额500元,且不超过当地饲养一头100公斤生猪物化成本的六成。
保险费率:4%
(六)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1、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头生猪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连续24小时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生猪可作为一次事故计算,超出24小时的则按每连续24小时为一次保险事故计算。
2、观察期
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为疾病观察期。保险生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猪只,免除观察期。
3、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尸重以及生猪的正常出栏体重(为常数100公斤)计算赔偿:
(1)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尸重(公斤)/100(公斤)-残值[适用范围:20公斤-10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