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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关于印发《江西省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关于印发《江西省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赣农字[2009]52号)


各市、县(区)农业(果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各市、县(区)分(支)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好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附:
江西省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一)开办范围:全省

  (二)保险标的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1年龄);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

  3、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4、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5、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责任:因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等自然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强制免疫副反应等重大病害及难产导致保险能繁母猪死亡。

  此外,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1000元/头

  保险费率:6%

  (六)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1、保险能繁母猪死亡后,除法律规定对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应当按照农业部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母猪之外,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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