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8]1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局要对本辖区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及时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凡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一律不予审批免税并视同内销征税。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情况进行全面的统计,并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情况调查统计表》(见附件)于2008年1月31日前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海口市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免税核销申报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由海口市局负责;其他市、县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免税核销申报的受理及初审由其他市、县局负责,复审及审批由省局负责。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需延期办理免税核销手续的,海口市所辖企业应向海口市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口市局进行核准。其他市县所辖企业应向市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县局核实,报省局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