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通知


  三、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货物购进在前取消退税在后,导致无法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填写《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抵扣申报审批表》),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资料,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出口企业在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据以向纳税申报窗口办理进项税额抵扣调整及纳税申报手续。根据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不同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超过申报期限未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超过期限未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以及货物购进在前取消退税在后,导致无法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的,出口企业应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或取消退税之日起30日内,填写《抵扣申报审批表》,并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任意联次)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等资料报主管退税部门。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上签注“视同内销征税抵扣”字样后,企业据以办理纳税申报。经确认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2第11栏“税额”中,并相应调减附表2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数据。

  (二)对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但未按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起的30日内,填写《抵扣申报审批表》,并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任意联次)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须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报主管退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由企业据以办理纳税申报。经确认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2第11栏“税额”中,并相应调减附表2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数据。

  四、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退运转内销的,企业将已退税款缴回后,该笔货物用于申报退税的凭证也不再返还企业。企业应填制《抵扣申报审批表》,并在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企业公章后,一并报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并在申报纳税时进行抵扣。如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部分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时,也按此方法办理。

  五、对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发现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出口货物,退税部门应填制《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通知书》(附件2)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由所在地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对已办理退税的,应缴回已退税税款。未申报办理退税,不再办理退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