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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通知

  二、出口企业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主表、附表1、附表2或小规模纳税表。

  (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凡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已申报退(免)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货物购进在前取消退税在后的,应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本《通知》第三、四条情况除外),属于其他情况的应在出口货物之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其销售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以及附表1第4栏“未开具发票”中。其按规定计提的销项税额填报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1第4栏“未开具发票”中。如该笔销售额已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及附表1的第17栏“未开具发票”或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填列,则企业还应做相应调减。

  (二)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凡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已申报退(免)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货物购进在前取消退税在后的,应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属于其他情况的应在出口货物之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应分别填报在小规模纳税表的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及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中。如该笔销售额已在小规模纳税表的第8栏填列,则企业还应做相应调减。

  (三)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负数冲减。

  (四)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前期已认证的,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2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本《通知》第三、四条情况除外),并相应调减附表2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数据。
  (五)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发生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应填报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附表1第11栏“未开具发票”中;按规定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21栏“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和附表1第11栏“未开具发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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