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8]303号)
三亚市国家税务局:
三国税发〔2008〕4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12号)的规定,海南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二、海南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应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当月所属期开始,按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该公司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之前销售给国外航空食品的航空食品,凡未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可按规定批准退(免)税。
三、海南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按财税〔2002〕1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凭证,并定期向主管退税机关报告收汇结汇情况。
四、具体申报操作要求(见附件)。
附件: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申报的操作要求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申报的操作要求
一、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有关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二、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统一编制。
三、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中文凭证:
(一)与国外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二)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三)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