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市县国税局为企业初始发行税控器具,在初始发行前必须确认企业已支付税控器具购买款。
4.税控装置产品服务内容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号)规定执行。即“为确保税控装置(税控盘和传输盘)正常使用,税控装置产品厂商统一提供产品的相关服务,内容包括:(1)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果产品损坏,产品3年内包换,终身成本维护;(2)为了使用户能方便快捷地判断税控盘和传输盘的硬件故障,税控盘厂家为用户提供产品检测程序并负责检测程序的升级;(3)及时对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故障盘进行准确、完整的检测和分析,并协助恢复相关数据。”
(二)软件升级安装
纳税人端开票软件的升级安装由纳税人自行升级安装。相关开票软件可由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www.bwhj.cn)或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 http://www.hitax.gov.cn)中的“办税指南/下载中心”自行下载。
(三)纳税人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升级及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总局的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2)免费获得远程技术支持服务。总局百望呼叫中心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的上午8点到12点,下午1点至5点提供人工坐席服务,其他时间提供语音服务。
四、税务端软件升级安装有关问题
(一)税务端后台税控管理系统由省局信息中心在12月26日前统一升级。
(二)各市县局信息中心必须按省局信息中心的相关要求做好税务局客户端的相关升级工作。
(三)省局升级后,各市县局信息中心应与税政部门联系在税务端后台税控管理系统中分配相关操作人员的权限,以确保税控系统顺畅运行。
五、有关岗位人员职责的问题
(一)税控器具的发行管理由办税服务大厅防伪税控卡发行岗负责。
(二)税控系统已开启综合征管软件和数据同步工具的相关接口。办税大厅防伪税控卡发行岗在发行时不需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中手工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票核准信息以及发票领购信息,这些信息自动从CTAIS中同步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三)申报征收岗接收企业申报的具体流程待测试后另行下发。
六、其他要求
(一)因此次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市县局务必做好符合推行条件的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税控器具工作,做好税务内部岗位人员的职责分配、技能培训等工作,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推行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