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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加油卡业务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中石化海南分公司的加油卡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在充值地开具后,不改变现行的增值税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办法。
  五、2009年5月1日前,中石化海南分公司的加油卡异地加油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在4月30日前按原规定在加油地开具,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开具的,必须向加油地国税局书面说明情况,同时最迟在5月31日前回原加油地开具,否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1.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加油卡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2.本地加油异地开票明细表
  3.异地加油本地开票明细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加油卡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开票时间: 年    月

市县

充值金额

加油卡加油金额

异地加油本地开票金额

本月

累计

小计

本地加油本地开票

本地加油异地开票

未开票

开票金额

未开票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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