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 1、表中居民和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中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钱、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1.5分钱和全国统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中还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05分钱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钱。
  2、农业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及种植业用电。农副产品加工、养殖业等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电价。
  3、党政军机关、学校、医疗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照明和公共路灯等用电执行居民电价。
  4、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指除居民用电、农业用电和执行居民电价的党政军机关、学校、医疗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照明、公共路灯等用电之外的所有用电。
  5、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变压器容量100KVA及以上执行两部制电价。

  附件2:
  海南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电价类别变压器容量等级电压等级高峰段电度电价平时段电度电价低谷段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元/千瓦时元/千瓦时
居民 1KV及以上0.9249 0.58830.3639
1KV以下0.9569 0.60830.3759
工商业及其它100KVA及以上220KV及以上0.8067 0.51500.3205
110KV0.8227 0.52500.3265
35KV0.8387 0.53500.3325
35KV以下0.8547 0.54500.3385
100KVA以下1KV及以上1.1907 0.75500.4645
1KV以下1.2067 0.76500.4705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