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并电价分类及标准。1、将大宗工业、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经营服务业电价合并统称为工商业及其它电价。2、将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经营服务业100KVA以下的用户电价合档,即将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电价0.626元和经营服务业电价0.8元按电压等级调整为0.755元和0.765元。3、将党政军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电价归并到居民用电,电价标准由原来0.626元降为0.6083元。
(二)适当提高原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其电度电价不变。原大工业(100KVA及以上)用电基本电价征收标准,由10元/千伏安月提高到20元/千伏安月。
(三)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将原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经营服务业100KVA及以上用户列入执行两部制电价范围,加收基本电价,同时降低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标准为20元/千伏安月,电度电价非普工业由原0.616元降为0.545元(35KV以下)、经营服务业由原0.8元降低为0.545元(35KV以下)。
调整后的电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电价、农业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三大类。“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中100KVA及以上的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100KVA以下的用户执行单一的电度电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方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4号)中关于海南省销售电价“2006年每千瓦时再降低1分钱”的规定暂缓执行。为缓解南方电网内各省(区)电网输配电工程还本付息压力,国家发改委决定统一提高南方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2分钱,经与省电网公司协商,我省销售电价不同步调整,0.2分钱在1分钱中消化,剩余的0.8分钱,以后用于疏导电价矛盾。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起执行。
七、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联系电话65374568)。
附:1、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海南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附件1:
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价类别 | 变压器容量等级 | 电压等级 | 调整前电度电价 | 调整后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元/千瓦时 | 元/千瓦时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居民 | | 1KV及以上 | 0.580 | 0.5883 | | |
1KV以下 | 0.600 | 0.6083 | | |
农业 | | 1KV及以上 | 0.464 | 0.4640 | | |
1KV以下 | 0.469 | 0.4690 | | |
工商业及其它 | 100KVA及以上 | 220KV及以上 | 0.515 | 0.5150 | 30 | 20 |
110KV | 0.525 | 0.5250 | 30 | 20 |
35KV | 0.535 | 0.5350 | 30 | 20 |
35KV以下 | 0.545 | 0.5450 | 30 | 20 |
100KVA以下 | 1KV及以上 | 0.8/0.616 | 0.7550 | | |
1KV以下 | 0.8/0.626 | 0.7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