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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合并电价分类及标准。1、将大宗工业、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经营服务业电价合并统称为工商业及其它电价。2、将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经营服务业100KVA以下的用户电价合档,即将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电价0.626元和经营服务业电价0.8元按电压等级调整为0.755元和0.765元。3、将党政军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电价归并到居民用电,电价标准由原来0.626元降为0.6083元。
  (二)适当提高原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其电度电价不变。原大工业(100KVA及以上)用电基本电价征收标准,由10元/千伏安月提高到20元/千伏安月。
  (三)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将原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经营服务业100KVA及以上用户列入执行两部制电价范围,加收基本电价,同时降低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标准为20元/千伏安月,电度电价非普工业由原0.616元降为0.545元(35KV以下)、经营服务业由原0.8元降低为0.545元(35KV以下)。
  调整后的电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电价、农业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三大类。“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中100KVA及以上的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100KVA以下的用户执行单一的电度电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方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4号)中关于海南省销售电价“2006年每千瓦时再降低1分钱”的规定暂缓执行。为缓解南方电网内各省(区)电网输配电工程还本付息压力,国家发改委决定统一提高南方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2分钱,经与省电网公司协商,我省销售电价不同步调整,0.2分钱在1分钱中消化,剩余的0.8分钱,以后用于疏导电价矛盾。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起执行。
  七、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联系电话65374568)。
  附:1、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海南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附件1:
  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价类别变压器容量等级电压等级调整前电度电价调整后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时元/千瓦时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居民 1KV及以上0.580 0.5883  
1KV以下0.600 0.6083  
农业 1KV及以上0.464 0.4640  
1KV以下0.469 0.4690  
工商业及其它100KVA及以上220KV及以上0.515 0.51503020
110KV0.525 0.52503020
35KV0.535 0.53503020
35KV以下0.545 0.54503020
100KVA以下1KV及以上0.8/0.6160.7550  
1KV以下0.8/0.6260.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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