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视社会反映,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初步确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进行必要的跟踪调查,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建议名单,报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由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授予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三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重新申请。
被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或者法人变更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及时向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可以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证书和标志由省农业厅制定、发布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一)弄虚作假的;
(二)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三)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五)扩大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逾期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保留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证书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