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依次为:
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良好(75分一89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分一74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工作重点不突出,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厅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总结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个别征求群众反馈意见等形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10天内将整改情况报厅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业厅政务公开督查制度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保证我厅政务公开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机构
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厅政务公开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室设在厅监察室,负责全厅政务公开督查工作。
二、督查对象
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
三、督查内容
(一)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是否及时公开;
(二)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
(三)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
(四)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五)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六)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七)公开中反馈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八)上级机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
(九)承办单位的工作责任是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