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名牌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
(九)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及其他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信息;
(十)农业行政执法动态及监督抽检结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农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人事任免、考录招聘及表彰奖励;
(十三)农业招商引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相关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农业厅拟定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行政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农业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按《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一条 各处室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农业厅信息公开系统在江西农业信息网站发布,同时可辅以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社会公众及管理、服务对象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四条 厅信息中心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更新厅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厅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农业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厅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制作、保存的各处室局按以下程序公开:
(一)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核实,涉密的按有关规定提交保密审查;
(二)根据拟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须报厅领导审定;
(三)在省农业厅信息公开系统中上传已经审定的信息,同时可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