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赣农字[2008]68号)
厅各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规定》、《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操作规程》、《江西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农业厅政务公开督查制度》已经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江西省农业厅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厅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厅办公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协调督导;驻厅监察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厅信息中心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全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局负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拟发布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报请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厅级领导成员及分工,农业厅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与设置、直属单位的构成;
(二)涉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农业农村政策;
(四)本部门重要活动;
(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设置的专项项目的申报及计划安排与监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