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售、收购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或者运输、携带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一百三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伪造、倒卖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2、伪造、倒卖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转让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3、转让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4、伪造、倒卖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5、伪造、倒卖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转让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
6、转让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
3、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
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涉及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2、涉及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至五倍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未按特许捕捉证规定进行猎捕的,有猎获物的,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标准,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的3倍至4倍罚款。
2、未取得特许捕捉证进行猎捕的,有猎获物的,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标准,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的4倍至5倍罚款。
3、未按特许捕捉证规定进行猎捕的,没有猎获物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特许捕捉证进行猎捕的,没有猎获物的,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百四十三、《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三十二条 伪造、倒卖、转让本办法规定的放行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伪造、倒卖、转让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放行证(运输许可证),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
2、伪造、倒卖、转让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放行证(运输许可证),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3、伪造、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罚款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伪造、倒卖、转让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5、伪造、倒卖、转让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处2500元至3000元罚款。
6、伪造、倒卖、转让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处2000元至2500元罚款。
一百四十四、《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野生动物,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二)属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
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或者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
3、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或者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一百四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100元至2000元罚款;
2、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3、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每人次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4、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每人次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5、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一百四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使用机动船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捕捞的,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使用非机动船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捕捞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徒步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捕捞的,处300元至2000元罚款;
2、使用机动船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捕捞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使用非机动船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捕捞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徒步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捕捞的,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3、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挖沙、开矿、采石等活动的,处8000元至1万元罚款;
4、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挖沙、开矿、采石等活动的处6000元至8000元罚款。
5、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等活动的,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
6、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等活动的,处1000至1500元罚款。
一百四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300元至2000元罚款;
2、拒绝监督检查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百四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2、拒绝现场检查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2、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4、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5、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一百五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的,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
2、向渔业水域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3、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的港池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2万无至5万元罚款;
4、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的避风湾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5、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的锚地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的航道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节 违反渔业船舶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百五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二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000元至6000元罚款;
2、造成轻微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6000元至2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一百五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在限期内仍不申报检验,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2、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在限期内仍不申报检验,造成轻微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3000元至6000元以罚款,并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在限期内仍不申报检验,造成较大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6000元至1万元罚款,并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百五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2、造成轻微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对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百五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2、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3、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五节 违反渔业港航监督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百五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
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可免予罚款:
①因不可抗力的行为;
②以紧急避险为目的的行为;
③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
①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港航违法行为后果的;
②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渔业港航违法行为的;
③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的。
3、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00至300元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300至500元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①损失虽然不大,但事后不向渔政渔港管理机关报告的;
②不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的;
③逃避、抗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检查和管理的。
一百五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上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处500至600元罚款。
2、初次行为,后果不太重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的,处600元至7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二次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处700元至900元罚款。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900元至1000元罚款:
①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大的;
②多次违法行为造成极大影响的;
③逃避、抗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检查和管理的。
一百五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面积在5公顷以下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3、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并处3000元至8000元罚款;
4、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面积在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5、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