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每制造或销售一台肩背式电瓶等专门用于捕鱼的小型电力捕鱼装置,并处罚款1000元,但每次处罚累计不超过1万元;
2、每制造或销售一台大型电力捕鱼装置或者电脉冲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专门用于电鱼的工具,处罚款2000元,但每次处罚累计不超过1万元;
3、每制造或销售一张禁用的网具,处罚款500元,但每次处罚累计不超过1万元;
4、因制造或销售禁用渔具,被渔业执法机构累计查处三次以上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5000元至1.5万元罚款;
3、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1年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荒芜面积在5公顷以下,可以按每亩面积50元标准并处罚款;
(2)荒芜面积达到5公顷以上或者荒芜2年以上的,按每亩100元标准并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2、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拒不拆除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2)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拒不拆除,严重影响航运、行洪或者引起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拒不拆除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4)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拒不拆除,严重影响航运、行洪或者引起安全事故的,处3000元至8000元罚款。
一百二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渔获物在100公斤以下,或渔获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2、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执法机关查处二次,或渔获物在100公斤至500公斤,或渔获物价值在500 至3000元的,处2000元至6000元罚款;
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执法机关查处三次,或渔获物在500公斤至2000公斤,或渔获物价值在3000元至1万元的,处6000元至2万元罚款,可以没收渔具;
4、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执法机关查处四次,或渔获物在2000公斤至5000公斤,或渔获物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可以没收渔船;
5、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执法机关查处五次以上,或渔获物在5000公斤以上,或渔获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和渔船。
一百二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在100公斤以下,或渔获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2、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被执法机关查处二次,或渔获物在100公斤至200公斤,或渔获物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的,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被执法机关查处三次,或渔获物在200公斤至500公斤,或渔获物价值在2000元至5000元的,处2000元至6000元罚款;
4、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被执法机关查处四次,或渔获物在500公斤至2000公斤,或渔获物价值在5000元至2万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并可吊销捕捞许可证;
5、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被执法机关查处五次以上,渔获物在2000公斤以上,或渔获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处2万至5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一百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2、出租捕捞许可证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①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
②非法进口水产苗种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③非法出口水产苗种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2、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①在可控水域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
②在本县辖区不可控水域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③在跨县辖区不可控水域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渔获物在100公斤以下或者渔获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2、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渔获物在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者渔获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的,处3000元至6000元的罚款;
3、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渔获物在300公斤以上或者渔获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或者相同的违法行为累计被处罚三次以上的,处6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一百二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2、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仍拒不离开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3、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被我国渔业执法机关累计立案查处超过3次以上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渔船。
一百二十九、《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第
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其中炸鱼、毒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电力捕鱼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吊销捕捞许可证,按每船(竹排或木盆)次五十元至五千元处以罚款。
(三)擅自捕捞、收购、出售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使用非机动船的,处以 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使用机动船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渔具。
(六)不按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场所等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使用非机动船的,处以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使用机动船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具。
(七)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八)捕捞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超过总渔获物5%的,除没收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外,并按超捕渔获物每公斤二十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九)擅自捕捉或者销售、贩运天然水域幼蟹、幼蚌的,除没收渔获物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十)偷捕、抢夺或者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在养殖水体钓鱼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渔具、渔获物,并按每人次五元至二十元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使用电力捕鱼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按下列标准责令赔偿损失:
1、渔获物在10公斤以内的,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00元至500元。
2、渔获物在10至50公斤的,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元至1500元。
3、渔获物在50至100公斤的,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500元至3000元。
4、渔获物在100公斤以上的,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000元至8000元。
(二)未经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在养殖水体钓鱼的,没收渔具、渔获物,按每人次处以罚款,并按下列标准责令赔偿损失:
1、钓鱼一次,或渔获物在10公斤以内的,按每人次5至10元处以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100元至200元。
2、钓鱼被执法机关查处二次,或渔获物在10至30公斤的,按每人次10至20元处以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200元至500元。
3、钓鱼被执法机关查处三次以上,或渔获物在30公斤以上的,按每人次10至20元处以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500元至1000元。
一百三十、《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推广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新品种、国(境)外引进种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在可控水域内推广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新品种、国(境)外引进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2、在本县辖区内不可控水域推广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新品种、国(境)外引进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在跨本县辖区不可控水域推广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新品种、国(境)外引进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百三十一、《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作为繁殖亲本的,吊销其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未采取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将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作为繁殖亲本的,吊销其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①苗种销量在100万尾以内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②苗种销量在100万尾至500万尾的,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③苗种销量在500万尾以上的,处8000元至1万元罚款。
2、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①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封闭的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养殖,未造成扩散或影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②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封闭的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养殖,造成扩散但尚未进入其它天然水域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③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天然水域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3、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未采取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①尚未造成扩散的,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②造成小范围扩散,但尚未进入天然水体的,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③养殖物种传入天然水体的,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百三十二、《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罚款。
一百三十三、《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买卖、出租、转让许可证、检疫证书的,收缴其许可证、检疫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出租许可证、检疫证书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转让许可证、检疫证书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买卖许可证、检疫证书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出租许可证、检疫证书的,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2、转让许可证、检疫证书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3、买卖许可证、检疫证书的,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百三十四、《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经营、生产,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经营、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出售种苗前未对种苗进行检验,但其生产的水产种苗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
2、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出售种苗前未对种苗进行检验,其生产的水产种苗存在质量问题,但未造成危害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
3、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出售种苗前未对种苗进行检验,其生产的水产种苗存在质量问题,且已造成危害的,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罚款。
一百三十五、《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其全部种苗;造成疫病传播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从省外调入水产种苗,未经水产种苗检测机构检验、检疫,并出具合格证和检疫证书,即销售和使用的,没收其全部种苗,造成疫病在本养殖区范围内传播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疫病在本养殖区外、但在本县辖区范围内传播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疫病在本县辖区范围外传播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二节 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百三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有捕获物的没收捕获物,吊销特许捕捉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行为涉及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捕获物或者捕获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伤亡的,处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八倍至十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涉及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捕获物2条(只)以上或者捕获物价值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处相当于捕获物价值的5倍至8倍罚款;
3、违法行为涉及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捕获物或者捕获物价值在1000元至5000元的,处相当于捕获物价值的1倍至5倍罚款;
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虽没有捕获物,但同类行为曾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集众非法捕杀的,处8000元至1万元罚款;
5、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虽没有捕获物,但同类行为曾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6、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没有捕获物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百三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较轻,易恢复,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1倍的罚款;
2、破坏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2倍的罚款。
3、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的罚款;
一百三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运输、携带、收购、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出售、收购国家一级(含参照国家一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或者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处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含参照国家二级管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或者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