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在草地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地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七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破坏草原植被1公顷以下的,处草地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至8倍的罚款;破坏草原植被1公顷至5公顷的,处草地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至10倍的罚款;破坏草原植被5公顷以上的,处草地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10至12倍的罚款。
  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非抢险救灾和农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地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地上行驶,对草地造成的损失轻微的,进行警告,限期恢复植被,不给予罚款处罚。
  2、非抢险救灾和农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地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地上行驶,造成较大损失的,限期恢复植被,处以草地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罚款。
  八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第(一)、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以给警告或者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草原防火期内,擅自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二)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吸烟、随意用火,但是未形成火灾危害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火灾隐患的;
  (四)有草原火灾隐患,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清除的;
  (五)拒绝或者妨碍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实施防火检查的;
  (六)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
  (七)过失引起草原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草原防火期内,擅自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或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吸烟、随意用火,但是未形成火灾危害的,处50元的罚款;
  2、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火灾隐患的或有草原火灾隐患,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清除的或拒绝或者妨碍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实施防火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
  3、损毁防火设施设备或过失引起草原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00元罚款。

第六节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八十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罚款。
  八十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0%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80%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八十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0%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80%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八十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八十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罚款。
  八十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不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2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2、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禁用药品的,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
  八十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罚款。
  八十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罚款。
  八十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罚款。
  九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
  (二)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三)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
  九十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九十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九十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九十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第四章 农业机械化管理

第一节 违反农业机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九十五、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经营业务的,罚款200元;
  2、借用他人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经营业务的,罚款300元;
  3、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罚款500元;
  4、违反以上条款,并且不服从管理的,罚款1000元。
  九十六、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取得培训许可证并且培训人数50人以下的,罚款2000元;
  2、未取得培训许可证并且培训人数达到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罚款3000元;
  3、未取得培训许可证并且培训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含100人)罚款5000元。
  4、未取得培训许可证并且培训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含200人),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九十七、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通知当事人补办手续,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使用未经登记农田作业拖拉机的,罚款200元;
  2、使用未经登记运输型大中型拖拉机的,罚款300元;
  3、使用未经登记变型拖拉机的,罚款500元;
  4、使用未经登记运输型小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的,罚款200元;
  5、使用未经登记联合收割机的,罚款250元。
  九十八、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实行定期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实行定期检验的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的,罚款50元;
  2、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实行定期检验的大中型拖拉机从事道路运输的,罚款150元;
  3、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实行定期检验的变型拖拉机的,罚款200元;
  4、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实行定期检验的小型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从事道路运输的,罚款100元;
  5、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实行定期检验的联合收割机的,罚款100元。
  九十九、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农田作业拖拉机的,罚款100元;
  2、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运输型大中型拖拉机的,罚款200元;
  3、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变型拖拉机的,罚款300元;
  4、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运输型小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的,罚款150元;
  5、 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联合收割机的,罚款150元;
  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被依法吊销仍在驾驶的,罚款500元。
  一百、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对农机违章但没有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驾驶员没有携带驾驶证或操作证的,罚款20元;
  2、驾驶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转借给他人的,罚款20元;
  3、驾驶员对驾驶证或操作证进行涂改和伪造的,罚款50元;
  4、驾驶员驾驶或操作与驾驶证或操作证内容不符的农机的,罚款20元;
  5、驾驶员将驾驶证或操作证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的,罚款30元;
  6、酒后驾驶或操作农机的,罚款50元。
  一百零一、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改装、拆装农业机械的;迫使、纵容他人违章的或违章人员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农机监理人员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对未经批准自行改装、拆装农业机械的,罚款100元;
  2、 纵容他人违章的,罚款150元;
  3、 违章人员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农机监理人员的,罚款200元。
  4、迫使他人违章的,罚款200元。
  一百零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