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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②植物检疫机构对查获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③没有违法所得而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1万元罚款。
  ④有违法所得而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并责令改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②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②植物检疫机构对查获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③没有违法所得而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并责令纠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1万元罚款。
  ④有违法所得而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并责令纠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②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②植物检疫机构对查获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③没有违法所得而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1万元罚款。
  ④有违法所得而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并责令改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②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②植物检疫机构对查获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③没有违法所得而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1万元罚款。
  ④有违法所得而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并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②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②植物检疫机构对查获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③没有违法所得而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处1万元罚款。
  ④有违法所得而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并责令改正;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未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②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
  二十二、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负责赔偿: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登记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处理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改变规定用途的,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
  (四)涂改、转让、伪造、买卖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1500元至60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调运或者擅自从国外引种或者引种后不按要求隔离试种的,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七)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登记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200元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处理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②对查获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改变规定用途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②对查获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
  (四)涂改、转让、伪造、买卖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②对查获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15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调运或者擅自从国外引种或者引种后不按要求隔离试种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②对查获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①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②对查获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3000元罚款。
  (七)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1、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1万元罚款。
  2、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

第六节 违反蚕种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

  二十三、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罚款。
  二十四、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审批向境外提供蚕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二十五、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蚕种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7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5、违法所得在7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6、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二十六、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万元至3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7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5、违法所得在7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二十七、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每缺一项处1000元罚款。
  二十八、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7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5、违法所得在7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6、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罚款。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节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2、造成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7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4、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2、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3、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每缺一项,处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按规定必须包装、标识的而未作任何包装、标识的,处2000元罚款。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的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罚:
  ①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②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③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2、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罚:
  ①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按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②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但未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的,处8000元至1.5万元罚款;
  ③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8000元以上1.4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第二节 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十五、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有违法所得的
  ①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③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2至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生产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②生产数额在2万元至4万元的,处4000元至7000元罚款;
  ③生产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处7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三章 畜牧兽医

第一节 违反动物防疫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每头家畜处20元罚款、每羽家禽处1元罚款,一次罚款最少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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