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开展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通知
(石建办[2008]66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全面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落实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通知》(冀劳社传[2008]30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农民工签约行动的目标任务
所有在建工程必须在6月15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新建工程在开工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建筑劳务市场办理用工备案的工程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律送交市建筑劳务市场,市建筑劳务市场免费予以合同鉴证。
二、 集中开展农民工签约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以在建工程项目为载体,各建筑施工单位委派专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工作。
(二)建筑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劳动合同书必须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监制的、建设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此劳动合同书由市建筑劳务市场免费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完善,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工伤处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四)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保证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劳动用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经理、劳务项目负责人等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主体法人或委托人必须签字(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加强劳动合同跟踪管理,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
(一)市建筑劳务市场将会同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检查并跟踪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单位,依照《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第159号政府令)和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已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建筑工程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办理农民工保障金返还手续;对督促后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单位,暂缓办理新开工工程的用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