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清欠、建设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国家关于“ 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坚决杜绝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于日常监管及有关监督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动用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对于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积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支付的施工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将其列入拖欠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其实施重点监控。
四、切实加强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监管
目前,省外建筑企业到我省承接工程建设业务办理进冀备案已下放至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要切实加强省外进冀建筑企业的备案管理及备案后监管。凡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到我省辖区内承接建筑施工业务的,不论是总承包企业,还是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先行到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各级建设局、招标办、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允许其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各地在办理省外建筑企业进冀手续时,应要求其做出并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承诺应包括:对承接的工程,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管理规范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对劳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严格监督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工程款结算或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争议纠纷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等有关内容。
各地要加强对进冀建筑企业备案后的日常监管,并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在本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各地也要将进冀建筑企业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对于省外建筑企业未办理进冀备案而承接工程,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越级访、集体访等不良事件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五、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拖欠投诉处理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建设领域两个拖欠投诉处理工作,并加强对下一级工作机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完善本地区举报投诉处理网络,确保受理渠道畅通,并有效的开展工作。要按照“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各项投诉。在受理和处理拖欠投诉或信访问题上,坚决避免推诿冷漠、虚于应付的工作作风,坚决避免将矛盾上交。同时,要加强防控,避免各种不良突发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