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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旅游市场“零负团费”认定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旅游市场“零负团费”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5日 琼发改收费[2006]1058号)


各市、县物价局,旅行社协会:
  为贯彻实施《海南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依法治理旅游市场“零负团费”,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旅游市场实际,经商省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市场“零负团费”认定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和旅行社分支机构,以低于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组接旅游团队,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及游客合法权益的,属旅游“零负团费”模式违规经营行为。
  (一)旅行社组接旅游团队不按规定与组团社或游客签订合法规范的旅游合同,不执行旅游统一行程表制度的;
  (二)旅行社组接旅游团队不按规定一次性收费,未收任何费用或只部分象征性收取未达到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的,旅游行程开始后再次向游客收取合同以外费用的;
  (三)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和统一行程表之外安排旅游行程,增加自理、自费项目并收费的;
  (四)旅行社与导游之间以买卖旅游团的方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五)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带团费”和向组团社返还“人头费”的;
  (六)旅行社以其他理由迫使相关旅游经营企业给予其低于政府规定的价格优惠的;
  (七)不按规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降低服务质量,变相降低服务成本,欺诈宰客的;
  (八)其他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价恶性竞争行为。
  二、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是指旅行社组接旅游团队在本省旅游过程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内容应支出的基本费用总和,包括旅游目的地交通、旅游景区(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住宿、餐饮、综合服务费、法定税费等费用。
  旅行社通过包机等所获价格优惠的利润不得冲抵组接团价格,不得变相降低或编报虚假的组接团价格。
  三、旅行社组接团价格低于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即认定为“零负团费”,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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