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验收资料。
3、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单位(处室)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和验收组织部门。
4、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九、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任务合同书(指令计划项目)或项目申请书(指导计划项目);
3、项目工作总结;
4、项目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经费审计报告(指导计划项目除外);
6、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已经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应当同时提交河北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十、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延期申请;
5、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6、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技厅审核发放验收证书,项目按“验收通过”结论予以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十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要按照《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