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科计〔2008〕10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扩权县(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省科技厅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项目研究内容按期完成目标,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国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省科技厅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程序之一,是对项目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目标的考核与评价。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计划任务目标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二、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或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其它验收材料对项目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三、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项目需在任务合同书(或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完成验收。需要技术成果鉴定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一并进行。
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科技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1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需进行合同目标变更的,须报省科技厅批准,并按批准变更后的目标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