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1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2005年3月以来,全市开展了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主体改革基本结束,改革总面积8449万亩,产权到户率100%。同时,还进行了配套改革的探索,研究制定新的森林经营标准,编制试点村森林经营方案,启动以林抵押贷款业务,建立综合服务中心,引导组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为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兴林富民步伐,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目标
用今后两年左右时间,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稳定的目标。
二、重点改革内容
(一)稳定林地承包政策。始终坚持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承包期内,集体(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的林地,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农民与集体的林地承包关系。对承包期满的林地,属于家庭承包的,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延包;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特别是在明晰产权改革时因其承包期未满而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承包期满后,原则上必须按照“均山、均权、均利”的要求落实家庭承包政策。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林业、信访、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组成的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权管理和纠纷调处常设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调处机制,妥善解决各种林权纠纷,对调处无效的,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各县(区)政府及林业、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改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管理科学、利用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