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扩大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10月12日 琼发改收费[2006]1481号)
琼海市、万宁市物价局,屯昌县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令第238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收费管理,决定在儋州、定安两市县进行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收费试点的基础上,把试点工作扩大到琼海、万宁、屯昌三市县。现就生猪肉品品质检验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执行,收费单位应本着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提供检验服务,不检验不得收费。
二、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生猪肉品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6]1081号)的规定执行,即每头收费1元(含开票据、加盖印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