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直属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7年1月10日 琼发改收费[2007]23号)
省直属机关第二幼儿园:
报来《关于要求调整物价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园转制过渡期已结束,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并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的收费标准
1、保育费:每人每学期1200元;
2、杂 费:每人每学期210元;
3、修建费:每人每学期220元。
二、管理费标准不变,即每人每学期135元。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