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29日 琼发改收费[2007]111号)
海南金盾消防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海南建安消防安全检测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现就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属中介服务收费。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必须遵循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借助国家行政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权力强行或变相强行单位(人)接受检测服务并收费。
二、消防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按《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执行。
三、属下列情况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对已投入使用的原有建筑消防设施和原有电气设备进行消防技术检测;
2、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四、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企业承办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业务,应与委托单位(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检测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向委托单位(人)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无检测委托合同书或不出具检测报告不得收费。
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企业必须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使用合法收费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从2007年2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备注 |
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控测器 | 500点以下每点 | 12元 | 1、探测器安装质量、加烟或加温报警测试和故障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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