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标注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宣传医疗作用和适应症,一般化妆品是否宣传或暗示特殊用途,是否按化妆品卫生标准中规定,对含有某些成分的化妆品标注注意事项、用法和警示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说明书是否超越批准范围等化妆品经销卫生关键环节。
三、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统一部署。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拉网大检查,监督检查的化装品经营单位数量要不低于95%。要认真查找问题,针对问题与薄弱环节制定本地区化妆品卫生整改工作措施与整改工作方案和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和主动过问本地区自查、整改和落实问题情况,加强监督稽查工作力度,采取领导督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等多种形式,追踪问题的解决与落实情况。并请将本地区2006年化妆品卫生整改工作方案于2006年4月14日前报市卫生局法监科。
(二)严格化妆品卫生许可准入。对以上化妆品种类的经营要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坚决制止发放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化装品经销卫生许可证,坚决清理并收回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三)严格执法,明确责任。各地区要建立明确的化妆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把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到人,把专项整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内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四)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抽检化妆品件卫生部《通知》要求。是对一些有投诉的产品及卫生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产品,可以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验程序和期限一定要严格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规范性操作,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处理。
(五)加强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首先,要认真组织化妆品卫生监督员集中和自学《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国家有关化妆品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等,熟炼掌握和了解国家有关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切实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质量和管理水平,奠定良好基础。二是要以组织化妆品经销人员培训班和印发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组织化妆品经销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知识等,进一步提高其自身法律意识。要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使其经营者能够自觉向供货单位出示、索取并保留和登记卫生部批准的有效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了解和掌握各类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和指导他们对证件进行档案规范化管理与登记等。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经营者将化妆品卫生相关信息输入电脑备查,便于管理。三是各地区要积极向新闻媒介投递宣传稿件,宣传国家当前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立法和执法现状,以及我市贯彻执行情况,要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向社会公布,特别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反化妆品卫生要求的劣质化妆品要进行曝光,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对化妆品卫生法规知识的知晓度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度,提高广大群众维护自身健康权益意识。
(六)请各地区于2006年11月16日前将专项整治结果书面材料和各报表报市卫生局法监科和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监督科,2006年4月10日前将附表6报包头市卫生局法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