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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卫发[2006]86号 2006年4月12日)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卫生处(科)、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控制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卫监督发[2006年]47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在自治区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依法加强和规范我市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努力提升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水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2005年全市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卫生监督工作职责,落实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技术服务行为,积极组织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加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力度,维护包头市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保障全市人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
  二、重点整治范围与内容
  (一)重点范围:全市各旗县区化妆品批发部门、中小型商场、零售小商品批发市场、连锁店、个体零售商、美容美发场所、旅店及一些公共娱乐场所提供给客人用的化妆品,如:宾馆提供给客人用的香波、洗浴、健身、游泳场所提供的浴液等、散装化妆品及销售时提供的赠品化妆品的经营、销售单位等;检查经营单位数不底于总数的95%,重点为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
  (二)重点内容:
  1、依法检查以上单位、场所经售的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批件、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有效期限和证件的管理与登记情况。
  2、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和卫生部本次专项整治《通知》为依据,重点加强对染发剂、美白类化妆品、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和消费者投诉产品及指定抽检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的内容、逐项逐条检查各项目是否与索取的证件一致,以及化妆品使用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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