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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⑴责令改进;
  ⑵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二)
  ⑴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⑴责令改进;
  ⑵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核擅自供水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
  ⑴责令改进;
  ⑵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4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采样技术规范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按《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监督采样目的
  1、确认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卫生、安全。
  2、了解生产过程及卫生状况。
  3、新产品卫生评价。
  4、查找污染因素。
  二、监督采样原则
  1、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样品。
  2、采集的样品具有科学性、代表性及客观性。
  3、采样及送检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督采样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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