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责令改进;
⑵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案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六条;
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十三条(二)
⑴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四项;
⑴责令改进;
⑵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核擅自供水案
违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八条;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
⑴责令改进;
⑵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4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采样技术规范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按《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监督采样目的
1、确认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卫生、安全。
2、了解生产过程及卫生状况。
3、新产品卫生评价。
4、查找污染因素。
二、监督采样原则
1、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样品。
2、采集的样品具有科学性、代表性及客观性。
3、采样及送检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督采样前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