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第十四条 管道建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在使用中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管道的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 制水间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不得与中水、污水处理、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间相邻,严禁有与制水无关的管道通过,不得设置卫生间。
  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
  应配置更衣室,室内应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并配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应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具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并有上锁装置。
  必须为独立设置的封闭间,须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
  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第十六条 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必须依据原水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必须有水质消毒措施。
  紫外线消毒的管道直饮水,紫外线强度应大于70mW/㎝²。臭氧消毒者,出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小于0.05mg/L。
  第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可配置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或电导率)、PH值等项目检验设备或在线实时检测仪表。
  第十八条 管道直饮水输送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九条 管道系统应设回水管,达到动态循环,循环回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供水系统。应设置放空排水阀。排水阀应有滤菌、防尘装置。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应设立水质采样口,独立专用采样口应设置安全箱,专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条 成品水贮水容器应有空气过滤装置。
  第二十一条 供水系统的水质处理设备、消毒设备、输配水管材、管件、涂料和内衬、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安全,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