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药款结算方式:
旗县区合管办与中标企业按照双方签订中标协议书的规定进行结算。一般可采用合管办按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实际配送药品金额统一结算,结算时间不得超过90天;也可采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实际配送药品金额直接结算,结算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
(一) 新农合试点旗县区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二) 新农合试点旗县区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本地区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政策协调。
(三) 组成本地区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本地区的卫生局、医院、卫生院、村卫生室符合条件的医疗、药品、医技、护理和管理专家组成。
(四) 新农合试点旗县区的合管办负责本地区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事务。合管办在招标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编制本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和相关招标文件;
2.制定本地区招标采购的评标、议标细则和办法;
3.建立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用随机抽取的办法向管委会推荐评标委员会组成名单;
4.受理企业报送的投标文件,组织评标专家审核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依据招标方案确定招标采购的方式和合同签订方式,并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6.按照招标采购的工作程序,分阶段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本地区的管委会和监委会书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7.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区的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及招标、评标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8.按双方签订中标协议书的规定,负责统一结算或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按期直接结算药品费用。
9.协调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四、招标采购的方法步骤
(一) 旗县区合管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及医疗机构用药习惯、用药特点汇总招标采购的范围和品种目录,并上报管委会批准。
(二) 旗县区合管办依据《
招标投标法》、《
药品管理法》及《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招投标时间、评标方法,组织开标、评标,公布中标企业和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