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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7年3月15日 琼发改收费[2007]227号)


海南省统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
  报来《关于申请核定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请示》(琼统旅汽[2006]128号)收悉。根据你中心试行运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将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收费标准由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接受旅游汽车管理公司委托,对旅游汽车客运实施统一受理,统一调派,统一结算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收费标准按旅游汽车客运营业额的2.5%计收。除收取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费主要用于中心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租用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费用,以及宣传促销及交纳税金等。
  三、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结算服务费将根据我省旅游汽车运营成本、供求关系及旅游汽车管理公司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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