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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开展群众满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开展群众满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卫发〔2007〕72号)


各城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开展群众满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开展群众满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七年四月十日

开展群众满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为不断推进社区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落实市政府要求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计划用3年时间,从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现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满足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达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目的。

  二、创建目标
  通过创建群众满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工作,健全服务网络,加强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力争2007年全市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分别计算)达到15%,2008年达到60%,2009年全面完成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任务。

  三、创建标准
  创建群众满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由群众评价标准和专业考核标准组成。

  (一)群众评价标准。群众评价指标主要由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知晓程度、服务项目、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等内容组成。群众评价标准见附件1。

  (二)专业考核标准。专业考核指标重点突出门诊量指标,结合科学设置、管理规范、服务对象、服务任务、服务方式、基本条件、依法行医等内容。专业考核标准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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