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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在包钢医院设立包头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批复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在包钢医院设立包头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批复
(包卫发〔2007〕85号)


包钢医院:
  你院《关于包钢医院成为包头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请示》(院发[2006]40号)收悉。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包头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设在包钢医院,现批复如下:
  一、你院可以使用该名称对外联系、开展工作。
  二、请你院认真履行“包头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责任与义务,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全面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科教育师资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和全科医学社区培训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全科医学教育,承担包头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任务,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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