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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包头市委组织部、包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包头市人事局、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加强医学类高学历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方案
  (一)在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临床学科青年医师和市、区(县)预防保健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从事业务工作的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新世纪人才培养对象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习,提高整体实力水平。
  (二)增强大型医疗卫生机构聚集人才的能力,使之成为高学历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创业的基地。加快卫生科技体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卫生科技发展要求,建立以医疗卫生单位为主体的卫生技术创新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新的科研机构体系,营造功能齐备的卫生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三)以多种形式引进国内优秀人才。可采取调动、兼职、咨询、从事医学科研和医疗技术合作等形式,引进我市医疗卫生紧缺、急需人才,着重引进能够带动一个学科发展的拔尖人才。
  四、保障措施
  (一)培养对象学习期间,工资由派出单位按原渠道继续负担并发放。对取得硕士学位证书者,所在单位要报销15%以上学费及学位申请费;对只取得硕士学位结业证者,所在单位要报销15%以上的学费;对因个人原因未取得任何证书者,费用全部自理。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考取国家统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其学习期间单位保留编制、基本工资和“三险一金”,与其签定协议,进行法律公证,毕业回单位工作一年后基本工资一次性发放。
  培养对象学习结束后,需在原单位服务5年以上才可转调上级医疗卫生单位或区外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对象如不遵守以上规定,必须如数归还学历教育期间报销的学费和杂费等。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在同级或下级医疗卫生单位调任的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二)优秀学员的奖学金、获得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证书学员的津贴,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西部地区人才创业首选市的意见》文件执行。
  (三)对博士、硕士等高学历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在编制范围内不受年度增人计划的限制。引进到无空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经同级人事部门商编制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待遇,对其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各单位要及时予以解决。
  加强医学类高学历人才培养引进是实施科技强国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具体完成《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的目标要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医学类高学历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意见和措施,通过选拔培养,造就一批在包头市乃至自治区医学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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