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工商局企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兰州市工商局消费维权服务员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消保维权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建立消费维权服务员制度。
第二条 消费维权服务员是受工商部门派驻到重点商场、超市和市场督促、帮助和引导经营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
第三条 施行消费维权服务员制度应与“绿色通道”等制度紧密结合,共同构筑工商监管、企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人员选派
第四条 消费维权服务员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或商场超市所在地工商所干部担任。
第五条 消费维权服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
(二)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三)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六条 根据商场(超市、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每个商场、超市可选派1-2名消费维权服务员。
第七条 派驻消费维权服务员的商场(超市、市场)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消费维权服务员的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派驻对象
第八条 消费维权服务员的主要派驻对象为较大规模的商场、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
四、工作职责
第九条 消费维权服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安全知识;
(三)及时调解消费争议,调处消费纠纷,化解消费矛盾;
(四)协助和督促商场、超市和市场完善和落实商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
(五)对商场、超市和市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品质量管理知识培训。
五、服务方式
第十条 消费维权服务员可帮助商场、超市和市场建立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督促商场建立调处小额消费纠纷的和解机制。